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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成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某某(已判决)向被告人孙某某表示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孙某某随后联系王某某(已判决)通过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转卖给成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川元鼎[2019]司会鉴字第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039279.5元,已全部通过认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共抵扣税款1022801.31元。被告人孙某某非法获利约7万元。案发后,成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华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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