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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辛集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路**号,住辛集市**小区**楼**单元**室。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到2014年2月孙某某在任辛集市**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与山东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价税3502760元,税额508948.05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将抵扣税款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线索移送函、工商登记档案、公司账目、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信息、完税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孔某某、李某乙、齐某某、王某某、史某某、雒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董会巧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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