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69********,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性质),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挂靠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期间,为承接“梦湖水岸”相关工程、红光明珠景观苑H7地块相关工程、香港现代服务园区项目(一期)“星湖湾及君怡公馆”项目二标段相关工程等项目,于2004至2018年期间,先后24次向时任武汉市*甲研究院副**,武汉市*乙研究院**,武汉市**规划局**处**,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总工办**、副总经理何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30.2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04年春节,在湖北省团风县老家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08万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05年至2016 、2018年春节,在湖北省团风县老家先后13次送给何某某人民币共计13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08年、2009年、2013年至2016年中秋节期间,在湖北省团风县老家先后6次送给何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本市江岸区香港路**苑何某某家中,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
(5)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湖北省团风县人民医院送给何某某人民币0.2万元;
(6)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湖北省团风县老家送给何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2.同武汉**(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施工工程中标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林某、李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30.2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期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敏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点,联系电话:1806289****、138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补充证据材料1份共17页;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