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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自己在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担任电销保险员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将公司电销系统内大量保险客户的信息逐条复制并制作成表格,使用U盘从公司电脑内非法拷贝并带回家中。 2018年3月9日离职之后,孙某某将上述信息拍摄成照片存储于个人手机。经统计,该手机内保存的包含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保险品种等的信息共计290余条。

2.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冒充该公司员工冯某某的身份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某,向陈某某推销并让其在2018年3月14日在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一份保险。后联系被害人以保费交给自己有优惠为名,分别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10月9日骗取在椒江的陈某某人民币8533元、7500元后用于挥霍。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派出所被抓获。同月16日,孙某某妻子将人民币24500元退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手机2部;

2.微信转账记录、保险合同、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电销投保单、客户保密承诺书、劳动合同书、缴税证明、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刘某某、顾某某、于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保单号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共计29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0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罗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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