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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栋**单元**号。住太原市**街**小区**。2014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已缴纳)。2017年9月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林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为由,在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某某购物中心门口,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冒用他人名义,恶意透支交通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人民币4699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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