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蚌埠市**女装导购员,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花园C区25-**-**。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蚌埠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6日,被害人胡某丙通过其朋友胡某甲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帮其介绍对象,被告人孙某某答应后并没有给其寻找对象,而是自己虚构女性“李某某”,并通过微信冒充“李某某”与被害人胡某丙沟通聊天。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冒充虚构的“李某某”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5000元,供其自己挥霍。
2、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责任区刑侦**队民警苏某某、纪某某、胡某戊带领辅警郭某某赶至淮上区义乌商贸城**区“**”服装店内对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孙某某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抗拒抓捕,对民警苏某某的裆部、纪某某和胡某戊的腿部进行踢踹,将辅警郭某某的手部抓伤,并大声喊叫:“这些人不是警察,是诈骗犯,不要让他们把我带走!”煽动周围不知情的群众阻碍民警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辅警被抓伤部位照片、三名民警被踢踹部位照片、被告人名下微信号情况、被告人名下微信交易记录及详细情、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丙、苏某某、纪某某、郭某某、胡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