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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培训有限公司学员生活老师期间,以缴纳学费、报名费、交通费、刷单等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陈某甲等人处,共骗得43 38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17日间,被告人孙某某以缴报名费、食宿费等为由,先后4次从被害人周某某处骗得30 200元。

2.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韩某某处骗得2 625元。

3.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3 750元。

4.同年10月25日、26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其刷单等为由,先后2次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1000元,案发前已归还500元,实际骗得500元。

5.同年11月12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华某某处骗得1 585元,案发前已归还81元,实际骗得1 504元。

6.同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间,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先后2次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1 842元,案发前已归还841元,实际骗得1 001元。

7.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得500元。

8.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斯某某处骗得1 200元,案发前已归还500元,实际骗得700元。

9.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1 000元。

10.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余某某处骗得500元。

11.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采用同样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1500元,案发前已归还400元,实际骗得1 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缴费凭证,情况说明,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华某某、陈某甲、朱某某、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二、盗窃罪

2016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之机,多次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登陆支付宝,从网商贷、拍拍贷等贷款平台借款123 891元(人民币,下同),并转账取现,案发前已归还借款48 189元,实际从上述平台取得75 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贷款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CD光盘1张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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