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7********,汉族,初中,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9月17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被告人孙某某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后与之同居,2019年4月20日,孙某某以他做买卖需要钱为由哄骗朱某某用她的保单作抵押贷款16.9万元,其中朱某某自己花去2万元,其余均被孙某某骗取后支付贷款办理费、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之后,孙某某以给朱某某的项链、手链、戒指重新打造成手镯为由骗取后作了借款抵押,价值人民币9636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兑麻将馆为名骗取朱某某现金1.4万元被其生活花掉。
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认识朱某某以后因没有钱花,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从哈市购买药品,以向其借钱支付高利为诱饵,骗取张某某3.7万元被其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送函、孙某某的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退还返还笔录、还款、交易凭证、杨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朱某某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朱某某的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条等;
2、证人历某某、徐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任某甲、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盗窃犯罪
2019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辽宁省桓仁县另一同居女友被害人田某某家,将田某某的黄金手镯和戒指偷走并卖掉,获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价值人民币7494元。
经侦查,被害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辽宁省桓仁县公安人员在当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金手镯、戒指回收收据、黄金手镯购买收据;
2、证人任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孙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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