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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某化名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号,无固定住所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文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孙某某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文某某借钱并给对方出具一张签名为“刘某某”的借据,孙某某共骗取文某某人民币18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孙某某以上述手段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00元。 

2020年4月份,孙某某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与杨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别名:王某乙)谈恋爱并在杨某某家中居住。居住期间,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孙某某擅自将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拿走。

上述钱款均被孙某某挥霍。2020年7月23日,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 辨认笔录;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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