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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为高某甲当媒介绍对象,将高某甲父子带至武威市民勤县与其亲戚张某某见面,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欺骗高某甲说张某某就是为其介绍的女朋友。2019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张某某家要彩礼、装修房屋需要钱,先后两次骗取高某甲之父高某乙人民币共25000元。5月2日,在民勤县孙某某以给张某某买衣服为借口,骗取高某甲现金500元。孙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提取等笔录;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艳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证据目录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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