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贵州省赫章县哲庄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6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要求孙某某帮其办理贷款业务。后孙某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刷单提高京东贷款额度为由,要求张某某转钱给自己,张某某遂通过微信前后共计转账81270元人民币到孙剑的微****。其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孙某某返还钱款无果便报案至侦查机关。经查,孙某某获得转账后,已将钱全数用于偿还本人债务及生活花销。2020年4月3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孙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国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黄蓉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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