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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上蔡县公安局职工,现住上蔡县**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定管辖,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害人喻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吴某某通过被关在同一监舍的刘某某认识了时任上蔡县看守所巡视的孙某某。2018年8月,喻某某为了让孙某某在看守所照顾吴某某,给孙某某送现金2万元。后许某某(孙某某妻子,另案处理)主动联系喻某某以孙某某、许某某二人认识公、检、法的人可以将吴某某从看守所里面放出来为由向喻某某索要钱财。2018年10月,孙某某、许某某带着喻某某在上蔡县**酒店一楼办公室内喻某某用工商银行信用卡通过POS机刷给孙某某、许某某5万元,后孙某某又领着喻某某在**酒店北过马路对面的一个烟酒副食店里POS机刷给孙某某、许某某5万元。一段时间后,许某某说活动经费不够,喻某某又向孙某某指定的李平根银行卡转账10万元及李平根微信转账5万元,李平根将15万元取出后交给许某某。之后喻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许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后许某某又以活动经费不够为由继续向喻某某索要钱财,2018年11月6日喻某某将其工商银行卡交给许某某,由许某某取走10万元。孙某某伙同许某某前后以找人帮忙跑事为由诈骗喻某某共计37万元。2018年12月吴某某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9年7月,孙某某、许某某退给喻某某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吴伟、王红生、李平根、刘某某等人证言;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许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心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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