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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楼**层**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号院**。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拘役八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12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方名剪世纪东方城店内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夏某某(男,36岁,安徽省人)办理北京车牌为由,将被害人夏某某的人民币70000元骗走后挥霍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行驶证(车牌号京NF****)一本;两个蓝色车牌(车牌号京NF****)一副(均暂存分局);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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