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阳市**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4日、3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4日、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向张某某借款总计47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合同》约定将孙某某位于南阳市**区**乡**村**组西****号的房屋抵押给张某某。2017年11月6日,孙某某给张某某转款10000元。2019年9月20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9)豫130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孙某某应支付张某某欠款46万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南阳市**区***乡**村**组**部的同一处房产为诱饵,先后卖给文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分别收取文某某32万元、孙某甲43.8万元,赵某某37.5万元,王某某43.9万元房款。王某某于2019年2月入住该房屋,导致被害人孙某甲、被害人文某某、被害人赵某某三人无法占有该房产,三被害人损失共计113.3万元。具体犯罪如下:
1、2018年7月初,被害人文某某经孙某某邻居黄某某介绍到孙某某家看房买房,2018年7月30日文某某及弟媳王某某到孙某某家,有孙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在场、邻居刘某甲为见证人,双方签订总价42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当天文某某去邮政银行转账15万元给孙某某,加上之前预付的7万元,孙某某打了22万元的收条。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9日,文全江2次通过支付宝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给孙某某。2019年8月文某某发现被骗报警。文某某共计被骗32万元。
2、2018年8月初,被害人孙某甲通过独山郭庄附近一看门人刘某甲介绍认识孙某某看房买房,2018年8月14号,孙某甲交订金2万元,2018年 8月19日,孙某甲及妻子李某某去孙某某家,有孙某某及妻子刘某某在场,有汉都公证处公证员徐某某见证,双方签了总价45万元的《房屋转让合同》。当天孙某甲夫妇付房款10万元,又去**路**城附近建行转账28万元给孙某某。2018年9月20日,孙某甲给孙某某3万元。2019年1月15日,孙某甲给孙某某8000元。2019年8月孙某甲发现被骗报警。孙某甲共计被骗43.8万元。
3、2018年8月,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杨某某、孙某乙介绍看房买房,2018年9月11日,有杨某某、孙某乙见证,孙某某、刘某某在场,双方在***路赵某某门面房内签订总价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陆续给孙某某支付房款。2019年4月16日,在赵平甫家中,孙某某给赵某某打收条37.5万元。2019年8月赵某某发现被骗报警。赵某某共计被骗3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收据、保证书、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赵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孙某甲、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共计113.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均未追回,建议以诈骗罪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云
检察官助理:王 伟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