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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分别在前郭县洪泉乡洪泉村、前郭县前郭镇世纪新城小区1期18号楼2单元302室、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贺氏勒村,以“跳大神”看癔病的方式,骗取姜某甲共计人民币11,8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姜某甲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姜某甲对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周某某、姜某乙、郭某某、修某某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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