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723251984********,无固定职业,群众,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用其妹夫王某甲身份证注册微信账号(账号:**,昵称:A**),冒充贷款公司经理王某乙身份欲实施诈骗。孙某某利用亲戚身份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对王某某宣称认识贷款公司经理王某乙,可办理50万元额度无息贷款,办理贷款人数越多,下款速度越快。孙某某让王某某为其招揽客户。王某某后联系到欲办理贷款的王某丙、鞠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张某某、李某丙。孙某某再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钱财,用微信账号“A**”接收赃款。2018年4月至2019年I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作案9起,骗取王某某、王某、王某丙等人293422元;被告人孙某某另冒充女子以交友借钱为由诈骗钱财作案1起,骗取李某丁6901元;以办理驾照为由诈骗钱财作案1起,骗取王某丁8500,涉案价值共计308823元。具体案情如下: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上添加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李某丁为微信好友,冒充女子与李某丁确定恋爱关系并取得信任。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孙某某以家人生病等理由骗取李某丁6901后将赃款挥霍。
2、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滨州市沾化区的王某某10.8422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山东省利津县的王某丙3.7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东营市河口区的鞠某某1.5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5、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东营市河口区的刘某某1.5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6、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东营市河口区的李某甲2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滨州市沾化区的李某乙1.5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8、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东营市河口区的王某4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9、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滨州市沾化区的张某某1.3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10、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贷款交纳包装费为由骗取滨州市邹平市的李某丙3万元后将赃款挥霍。
1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上添加被害人王某丁为微信好友,不久,孙某某与王某丁确定恋爱关系并取得信任。得知王某丁正在考取驾驶证,孙某某自称认识河南的张某,可花钱买证。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孙某某使用微信账号(账号:**,昵称:A**)冒充张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王某丁8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笔录;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3088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