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住费县**镇**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强奸罪、诈骗罪,先后于2019年8月30日、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向费县探沂镇管疃村的王某某谎称费县锦程华府5号楼1单元1501室的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以将该房屋低价转让给王某某为由,先后两次向王某某借款共计6万元,并与王某某约定将款项作为定金抵扣房款。事后经王某某追要,孙某甲退还7000元,剩余53000元未退还。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的家人向王某某退赔55000元,王某某对孙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购房合同复印件、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孙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霞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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