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7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以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C1驾驶证为由,通过吕某某骗取王某某等23人的现金共计6.9万元,据为己有。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退回赃款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