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裕安**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村。2017年1月24日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6日、6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6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分两次向长治市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范某某借款550万元,后再次向范某某借款时,范某某未出借,孙某某遂将8本伪造的壶关县新建南路龙港花园1号楼1-4号商铺、2号楼1-4号商铺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在长治市城区进峰房地产公司交给范某某用于帮其抵押贷款,后孙某某未能归还范某某欠款。2015年10月,范某某报案后将涉案的8本房屋产权所有证提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检材2019060013-JC1/2/3/4/5/6/7/8上的“壶关县房产管理所”印文与样本2019060013-YB1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2018年4月3日,长治市明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借条、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涉案的8本房屋所有权证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范某某、贾某甲、贾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斌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8本房屋所有权证,散页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