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有渠道代为购买驾驶证等事实,取得被害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的信任,以购买驾驶证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夏某甲合计1.6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黄某某1.5万元、被害人夏某乙0.7万元,合计骗得3.8万元,后因被害人多次催讨,并以报警迫使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被害人夏某甲1.6万元、退赔被害人夏某乙0.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及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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