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十字路口道边和被害人孙某乙见面,孙某甲虚构事实,以自己认识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政法委等部门的领导并可以通过关系影响孙某乙及家属被殴打一案的处理结果为由,向孙某乙收取所谓的打点关系钱3000元人民币,并在2020年2月至7月期间,以打点费用不够为由,多次向孙某乙收取费用,骗取孙某乙共计81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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