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2017年因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找到并剪辑口罩存货的视频和图片,编辑“口罩大量现货20万”的虚假信息在咸鱼APP发布。而后,被害人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单某某、董某某先后联系到孙某某,孙某某将事先剪辑好的库存视频和口罩生产厂家的图片发给被害人,并以极低的价格来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被害人先后将购买口罩款转账给孙某某。孙某某收到货款后并未给被害人订购口罩,而是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虎牙APP打赏主播和自己的生活消费。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其发货的情况下,孙某某在网上购买虚拟号码,并编辑一个“**物流”的假信息,通过虚拟号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自己购买的口罩已经发货。孙某某将收到的口罩钱挥霍一空,把自己的手机关机。孙某某收到邹某某转账口罩款总计84.815万元,退还给邹某某26.5611万元,骗取58.2539万元;骗取王某甲转账口罩款79.15万元;骗取董某某转账口罩款28.8万元;骗取王某乙转账口罩款21.6万元;骗取到单某某转账口罩款1.8万元,骗取财物总计189.60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被害人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单某某等二十八人陈述,证人王某丙证言,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艳萍
检察官:张丽娜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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