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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为偿还债务,在本区泉秀街道成洲工业区**工厂**楼其办公室,以其让制假人员伪造的其原房东位于本区**花园**幢**号房产证书,向被害人梅某某质押借款,骗取梅某某15万元(人民币,下同)。

2.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为偿还债务,在上述地点,以伪造的其名下闽CA****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质押,向被害人梅某某借款,骗取梅某某18万元。数日后,因被害人梅某某发现该证书系伪造并催讨借款,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梅某某支付了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梅某某本金共计13.85万元。此后,被告人孙某某未能还款,且不与被害人梅某某联系。

同年4月26日,被害人梅某某经催讨未果,且发现上述房产证书亦系伪造的即报警。同年5月10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6月19日对被告人孙某某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机关工作,自动投案。同日,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为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梅某某损失20万元,被害人梅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提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证件真伪查询、鉴定材料等; 

7.辨认笔录: 被害人梅某某等人辨认孙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全部退赃、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正扬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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