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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辽宁省发改委的假文件谎称要在凌海建立一所养老院,需要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从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3日,李某甲分七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孙某甲银行卡转帐25000元,向其儿子梁某某银行卡中转帐29000元人民币。共计骗取5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乙、徐某某、崔某某、胡某某、梁某某、孙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银行转帐明细、微信转帐、收条,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5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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