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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号**栋**单元。被告人孙某甲2014年7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大巴车上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孙某甲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宣称自己未婚,后孙某甲与黄某某交往不久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便以工程需要钱周转等各种理由,陆续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9.7万元。

2017年上旬,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邹某某,向被害人邹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宣称自己经济实力雄厚,与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孙某甲便以投资工程、赎车、公司要交税等理由陆续从邹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8.67万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长沙与被害人江某某认识,在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孙某甲以还信用卡等理由骗取江某某处人民币14.29万元。

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孙某甲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4月20日在长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邹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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