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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 ,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在长春市南关区南城家园等地,以能办理北师大附小入学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2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5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述;

(三)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在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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