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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伪装成“白富美”的形象,并与被害人陈某某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到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谈恋爱为名,虚构自己生病住院以及术后需要长期吃药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转账,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账给孙某某人民币42276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逆水寒”网络游戏中相识,后伙同韦某某将自己伪装成“白富美”的形象,并与被害人王某某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谈恋爱为名,虚构车辆违章消分、本人生病住院、代理面膜生意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转账,被害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幢**单元**室、南京市**区**有限公司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账给孙某某人民币97689.89元。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

5.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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