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在本市武侯区****公司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向客户黄某某推销保险产品时,骗取其信任,后虚构投资理财产品,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本人暂住地本市青羊区********单元**楼家中,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5万元,后又以投资回报方式返给黄某某4万元,孙某某将骗取所得的赃款全部用于偿还私人债务。

9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后退赔被害人黄某某全部被骗金额,取得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溦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