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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锡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并成为微信好友, 后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叫“李某某”,以与田某某谈恋爱为名骗取其信任。同年4月15日、17日、24日,被告人孙某某以田某某乱花钱帮其保管存钱为由,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田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1008元。同年4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田某某催要下转回人民币600元,后将其在微信好友中删除。被告人孙某某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购买电脑、声卡及个人消费。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结算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的电脑、声卡照片等物证;

3.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搜查笔录;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韩晓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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