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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2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该村36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卖车收取定金、运费等名义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卖车收取定金、运费等名义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卖车收取定金、运费等名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43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计诈骗金额7800元,所有违法所得现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于洪波

   二0二0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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