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埇桥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谎称其在**有关系,能够拿到**承建的**三区保障房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并称可以与被害人秦某某合伙承包,后以承包该工程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现金及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此后,被害人秦某某了解到**三区保障房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早已由他人承包,被害人秦某某联系不到被告人孙某某后,多次到孙某某家中索要被骗钱财,被告人孙某某家属陆续偿还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19年9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区分局在蚌山区**坊**坊附近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转账记录、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琴
检察员 黄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贰册,补查材料捌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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