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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342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其为合肥格力公司后勤部部长身份,以被害人朱某某要承包合肥格力馨雅园有围墙重砌工程需要给“戴科长”好处费为由,骗取朱某某2万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能帮忙购买低价格力空调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7.2万元。 

3.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朱某某承包合肥格力馨雅园门口的大理石路面维修工程需要给“杨科长”好处费为由,骗取朱某某5万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雪梅

检察官助理  严娇娇

2020年4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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