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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广建路110号东兴花园小区**楼公寓**室,个体。2015年3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微信群内添加求购二手空气压缩机转子受害人刘某某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手中有受害人求购的货物,骗取刘某某货款人民币8000元,用于日常开销挥霍;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为非法获利,经朋友介绍添加受害人周某某微信好友,以买卖二手空气压缩机机头为由,骗取周某某4715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开销、偿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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