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4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在惠州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奉军,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20000元,承诺给付一定利息,林转账20000元给孙。次日,孙某某给回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元林某某。之后孙某某谎称与林某某合伙做耳机生意,并叫林投资。4月4日至4月17日期间,林某某共转账100000元给孙某某。孙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信用卡。之后,林某某联系孙某某,未果。
2、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东城区**商业街**巷**号找老乡被害人唐某某、欧阳某某,孙谎称可以帮忙他们炒外汇赚钱,唐、欧阳分别转账10000元给孙,接着孙在里面一房间假装操作。当日孙某某将22000元转账给唐某某。5月5日,孙某某再次来到该处问唐某某、欧阳某某是否需要炒外汇,唐、欧阳某某表示同意,而在这里的被害人李某某得知该情况后表示投资,孙分别骗取唐、欧阳某某、李某某50000元、20000元、15000元,接着孙进入里面一房间假装操作,孙将骗取的钱用于网站游戏充值、还信用卡贷款。期间,唐某某、欧阳某某问孙某某投资情况如何,孙称外汇波动较大,有点亏损。5月8日,欧阳某某再次询问孙某某外汇投资情况,陈称全部亏损。当日20时许,欧阳某某报警,民警赶到东城区**商业街**巷**号将孙某某抓获,缴获一部华为手机、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银行卡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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