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街道**小区**排**栋**号**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10月开始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投资,在从未获得项目承诺的高额回报情况下,仍加入由方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中国方圆慈善基金会”继续参与,并在该基金会43总公司担任财务统计,主要负责收集汇总下面各子公司财务人员转给的各会员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的款项。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名下银行账号62284826883********收集到下面人员转账37398344.98元,通过名下银行账号62155809070********收集到下面人员转账5102667.43元,后按照要求将收集的款项转到指定银行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虚假情况下,仍予以协助收集会员钱款和转账,犯罪数额达42501012.4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玉基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光盘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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