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60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南路**号院****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刑)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黄河大街北段鼎立国际小区一出租房屋内,开设名为“淘客无忧”工作室,招收李某某、李姜涛、毕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小组主管,招收李某某(已判刑)、张某某等人为小组成员,利用购买来的QQ号聊天工具,变换身份,将QQ头像身份等QQ信息编造成女性,后发漂流瓶的方式寻找可以骗取的对象,由小组成员先与客户聊天,引起客户开淘宝店兴趣,然后将该客户上推给小组主管,小组主管以开设淘宝店的名义骗取客户服务费、软件费等。经查实: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曹某某5298元、蔡某某6400元、罗某某4625元、邢某某2800元、梅某某5600元、李某某5600元、温某某1900元、宫某某3790元、张某某9300元、徐某某5000元、周某某1900元、刘某某1900、徐某某1500元、王某某2400元、马某某4000元、李某某2800元、张某某5500元、李某某4200元。共计诈骗74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同案犯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及本案的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同案犯郭某某、李姜涛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部分事实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自己受骗的情况;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