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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窦世宏,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编造拥有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晴山蓝城一期12号302室房屋使用权的事实,先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陶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7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将无锡市惠山区晴山蓝城一期12号302室次卧出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将无锡市惠山区晴山蓝城一期12号302室次卧出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400元;次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害怕被害人报警,将2400元归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3.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将无锡市惠山区晴山蓝城一期12号302室次卧出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2800元;

4.2020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将无锡市惠山区晴山蓝城一期12号302室主卧出租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600元。

案破后,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薛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宇

                                     2021年3月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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