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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81号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861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云南省**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经云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为了骗取钱财,持身份证件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交了3万元首付款后,以“以租代购的方式”,约定每月还款11240元,分36期还完,骗取了一辆价值249038.00元的白色奥迪A4L(车牌号:云AFV****,发动机号:174***)轿车,车子到手后,孙某便将车子开到曲靖市以7万元钱卖给一不知名卖二手车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潘某、高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碟捌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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