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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诉刑诉〔2018〕3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将其租赁的豫C*****号轿车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经郭某某介绍,将该车辆抵押给汝阳县**镇的申某某,骗取现金6万元,后申某某将该车辆退回郭某某索要借款。2017年11月22日该车被新疆**租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公安局

检察员:杨晓燕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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