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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乡**村**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先行支付的订单费用及佣金后,采取微信删除、不予刷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21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210元,并于2020年4月22日主动至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610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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