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街道**委**组,住吉林省桦甸市**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有QQ音乐币可出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经中间人杜某某通过微信与其联系购买QQ音乐币,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被告人孙某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未向其提供QQ音乐币。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赔偿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慧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8页;补充材料12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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