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一亩田”、“惠农网”等APP卖玉米以收取定金不发货的形式诈骗陈某某6900元;诈骗龚某某20000元,诈骗王某某9100元,诈骗徐某某13800元,共计诈骗金额49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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