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德州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楼**单元**室。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编造可以办理恢复被吊销驾驶的证件、增驾等事由,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人朱某某,以帮助郝某某恢复因交通肇事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郝某某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2、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A2401室办公室内,以帮助石某某恢复因醉酒驾驶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石某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3、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陈某某,以帮助刘某某增驾为名,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5000元,孙某某实收13500元,未退赔。
4、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张某某、孔某某,以帮助李某某恢复因醉酒驾驶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骗取李光人民币28000元,孙某某实收23000元,中介孔某某、张某某获得好处费5000元,张某某将获得的好处费5000元及孙某某退赔给其30000元中的11000元退赔给李某某,剩余的12000元孙某某未退赔;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以帮助李某某恢复因醉酒驾驶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35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6、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助张某某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为名,诈骗张某某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7、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A2401室办公室内,通过中介张某某、孔某某,以帮助王某某恢复因酒驾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王某某人民币22000元,孙某某实收15000元,中介张某某获得的好处费7000元已退还给王某某,孙某某诈骗的15000元未退赔。
8、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陈迁惠,以帮助朱某某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朱某某人民币14000元,孙某某实收12000元,未退赔。
9、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以帮助李某某增驾为名,诈骗李某某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10、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以帮助杨某某恢复因酒驾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杨某某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11、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张某某、孔某某,以帮助汤某某恢复因醉酒驾驶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汤某某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1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齐某某,以帮助王某某恢复因脱审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王某某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1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环球一品写字楼A座某某室其成立的某某金融公司内,通过中介宋某某,以帮助刘某某恢复因醉酒驾驶被吊销的驾驶资格为名,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8000元,案发后孙某某已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电话1310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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