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份,被告人孙某某假冒河北省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负责人,骗取了被害人韩某甲的信任后,并承诺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防水和保温工程承包给韩某甲。同年6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未取得河北省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标段承包权情况下,伪造河北省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的公章,在保定市与韩某甲签订了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项目中的防水承包合同,并让韩某甲缴纳10万元合同保证金。后韩某甲分别在保定市和大城县两次将该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给孙某某,孙某某收取该保证金予以挥霍。后经韩某甲报警,孙某某将该10万元钱合同保证金退还给韩某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郑某某、韩某乙、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清单;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承包合同、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经济合同中,采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保定市满城区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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