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东光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6日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抓获,次日被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甲、贾某某(均已判刑)以非法占为目的,经预谋后,虚构零首付购车信息,诱骗郑某某、段某某、崔某某、张某乙、曲某某贷款购车,由**公司提供担保,以160600元的总价格购得福睿斯轿车二辆,以161800元的总价格购得别克英朗轿车二辆,以106900元的价格购得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后诱骗五被害人将车辆抵押,将抵押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贾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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