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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95********,汉族,大专文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乡**村**东路**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乡**新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在送外卖期间结识经营饭店的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采用租赁高档轿车出入、更改微信名称及头像隐匿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为营造社会关系广的假象,以为长兴街道办事处、河北省人事厅后勤部订餐的名义分别从被害人田某某处订快餐200份(价值3600元)、李某某处订快餐360份(价值10800元)等方式骗取二人信任。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陆续以其父亲是村干部,可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在**广场承租商铺需要好处费、朋友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6500元;以其是**后台管理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饭店更改配送范围及服务,提升销量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800元。

2.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租来的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牌汽车为其个人所有,以要将该车卖给被害人李某甲为由骗取李某甲车款12000元;以要给朋友买东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21169.73元;以其母亲做账需要电脑为由将李某甲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63元)骗走后又以其大学同学需要用钱为由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云某某,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703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认微信名、微信号照片,假奔驰车钥匙照片,租车订单截图,租赁合同,菜单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李某甲、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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