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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村,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自称能帮赵某某改辛集市**小区购房协议上的名字,制作假协议,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走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更换电话号码逃匿。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谅解协议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自行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并已退赔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英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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