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杞县**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杞县**乡**村**医院工作期间,伙同孔某甲(在逃)、常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在**医院工作的身份,伪造病人病例、医嘱单、一日清单等医疗手续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经查证,孙某某参与伪造云某某、孔某乙、张某某的医疗手续,在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护士签名栏签名,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分别为云某某3341.06元、孔某乙7012.25元、张某某436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玲
检察官助理:司牧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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