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大连市宏程驾校教练,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毛某某、常某某、吴某某的滴滴代驾司机端账号,通过“易码”软件大量注册滴滴乘客端账号领取平台补贴优惠券,同时操作滴滴乘客账号、滴滴代驾司机账号通过空跑或“天下游”虚拟定位软件完成订单,共计虚假刷单2487单,骗取住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幢**号楼**室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8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前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退赔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427.56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检察官助理:罗 澜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1347866****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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