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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邵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肖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一起在交易猫手游交易平台,虚构出售王者荣耀账号的信息并发布,且留下专用的QQ号。2020年3月4日晚、3月5日被害人方某某信以为真,欲购买该账号,被告人孙某某与肖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心怡相互配合,分工进行P图、与被害人聊天、收款等,以要求被害人缴纳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实行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2701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被告人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肖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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